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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賭博罪是否根據銀行營業額來定罪?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銀行對賬單是賭博資金流向的地方,銀行對賬單可以作為參與賭博犯罪量刑的證據之一。二、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三人多人賭博并牟取利潤金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博資金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賭博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10名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到境外賭博,收取回扣或者介紹費。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于賭注的財物、換取籌碼的財物以及通過賭博贏得的財物,均屬于賭博資金。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根據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所代表的實際金額來確定賭博資金的數額。依法追繳賭博資金;賭博犯罪分子擁有的賭博用具、非法賭博所得以及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車輛、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