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簡易程序判決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簡易程序判決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簡易判決即簡易程序,是指由獨任庭對案件進行審判,可以省略或簡化一些法庭審理活動或內容的審理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在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法院審理過程發現案情復雜,速裁無法解決,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速裁(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1、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刑事案件時,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案件疑難、復雜或者對適用法律有重大爭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簡易程序判決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簡易程序判決書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