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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有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選擇在生活中忍受。究其原因,是由于對家庭暴力認識不足、維權意識淡薄。我國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來解決家庭暴力問題。我們來看看《反家庭暴力法》全文,看看《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點。
1.顯然,家庭暴力包括身體侵犯和精神侵犯。“在我長期的工作實踐中,我發現婦女、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采訪一開始,陳惠芳就直入主題。告訴記者,理論上,一般認為家庭暴力主要有四種類型: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其中,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較為常見。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列出了這兩種形式的暴力。盡管其他形式的暴力不太可能發生,但它們仍然存在。因此,本法第二條使用“等”一詞。解釋“家庭暴力”的定義。從暴力形式來看,雖然毆打等身體暴力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謾罵、恐嚇、誹謗、公開隱私、毫無根據的指控、人格貶損、威脅、跟蹤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騷擾也越來越嚴重。心理暴力通常使受害人遭受自卑、恐懼、焦慮、抑郁等心理和精神傷害,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罪,應檢舉處理,但受害人不能檢舉或因脅迫、恐嚇而不能檢舉者除外。
2.強調預防五項原則,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特別保護《反家庭暴力法》此次還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五項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則;連帶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正、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特殊保護原則;尊重受害人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癥患者等進行特殊保護。對兒童的保護尤為重要。3、強制舉報制度“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的特點,現實中很多家庭暴力持續時間較長,知情人也較多,但直到發生嚴重后果時才曝光。”陳慧芳表示,對此,《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工作中發現遭受家庭暴力的,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必須對記者的信息保密。未及時舉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此外,該法還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容易發現家庭暴力線索的機構負有家庭暴力強制報告義務,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庭暴力很重要。陳慧芳說:“這部法律釋放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事情,打擊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4.緊急庇護制度“長期以來,將家庭暴力視為家庭事務的傳統根深蒂固。受這種思想影響,公眾對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認識不足,相對寬容。有對于公共權力是否應該在家庭暴力造成嚴重后果之前進行干預,存在不同的看法。”陳慧芳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明確表明國家反對家庭暴力不是私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家庭不能成為暴力的庇護所。國家公權力必須保護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能部門,擔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他們在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上發揮著其他部門和機構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效果更大。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本法履行相應職責。她表示,根據該法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動警力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程序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治療和識別損傷。如果以“家事不方便處理”為由拒絕報警,可能會受到行政處分。5、公安預警系統將提高“家暴”案件舉證難度。“家庭暴力警示是指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行為輕微、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發布的督促施暴人改正的行政指導意見。”陳慧芳告訴記者,《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規定了家庭暴力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其適用往往要求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在實踐中,大量家庭暴力行為因不符合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的危害標準而處于公權力無法干預的狀態,從而導致相當一部分施暴者有恃無恐,逐漸升級,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她表示,通過《反家庭暴力法》預警系統,未達到行政處罰級別的輕微家庭暴力將納入監管范圍,為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提供依據,這將有助于解決受害者的困境。人民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公安機關出具的報警筆錄、警告函、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等均可直接認定為證據,提高了“家庭暴力”的舉證難度。”案例。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內容主要是通過禁止、限制被申請人的行為,防止申請人進一步實施家庭暴力。具體保護措施包括禁止被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訴人騷擾、跟蹤、聯系申請人及其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等相關措施。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獨章十條,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了相應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由事后懲罰轉變為事前預防。”陳慧芳表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賴其他訴訟,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實際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還強調,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受到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有特殊原因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長期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一直依賴于其他訴因,這次反家庭暴力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為獨立的訴因,這是一個突破。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獨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特別有利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擴大了申請范圍,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最大限度地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保護令分為一般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保護令,有利于嚴重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時隔離,避免暴力升級。”陳慧芳說道。7、“同居”等同居關系也適用。《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絕對適用于家庭成員。現行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有些人雖然不屬于家庭關系,但由于特殊的親密關系或者法律規定,他們之間存在類似于家庭成員之間的生活關系、權利和義務,他們之間的暴力行為也比較常見。陳慧芳表示,該法附則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的同居人員之間發生暴力行為的,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暴力行為發生在監護人、寄養人之間。照顧、同居關系等,也屬于家庭暴力,受到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