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和解協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附帶民事和解協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該條明確了調解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結案方式之一,而且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應當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所遵守。針對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最大的好處就是容易取得當事人的認可。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是被告人獲得從輕量刑的一個酌定情節,被告人及其家屬就會更有動力來賠償被害人的物質損害,這對雙方都是更有利的結果,能夠更好化解社會矛盾,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統一。
可以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法條: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第一百條 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1、對于已經判決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是終審判決,受害人的諒解書都是有作用。
2、如果是終審判決后,再出具諒解書,是無法改變審判結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條
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男子強奸12歲外甥女 因被害人親屬出具諒解書獲輕判
男子吳某借外出游玩之機,強行與其不滿12周歲的表外甥女發生性關系,因吳某自愿認罪且獲得家屬諒解,得到了從輕處罰。日前,吳某被北京市密云法院以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吳某系河北人,因務工借住在姑姑家,而被害人系吳某姑姑的外孫女,也一直居住在吳某姑姑家,二人平時關系較好,吳某對被害人也較為疼愛,時常贈送小禮物給被害人。
2014年7月,吳某單獨將被害人帶至山上游玩,在發現四周無人后,突然起意,不顧被害人的哭訴將其強奸。被害人回家后經常精神恍惚,被母親詢問后才將被害經過說出,被害人親屬遂報警。2015年1月吳某在北京某長途汽車站因形跡可疑被民警盤問后被逮捕。
開庭審理前,被害人的親屬為吳某出具諒解書,稱不要求任何經濟賠償,對吳某的罪行,看在親屬關系上,希望法院能從輕處理,亦希望吳某能對自己所犯之過認真悔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附帶民事和解協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和解協議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