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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法院宣判前的拘留分為三類。刑事拘留的最高期限為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20日,民事拘留的期限為15日。判處拘役的,拘留一日,相當于刑期一日;如果被判處管制并被拘留,拘留一天相當于監禁兩天;
2、逮捕:法院宣判前拘留,一般為2個月,最長可達7個月;判處拘役的,拘留一日,相當于刑罰一日;如果被判處管制,拘留一天相當于刑期兩天;
3、被判處拘役: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相當于刑期一日;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得超過1年;它適用于輕微犯罪和過失犯罪。
4、管制:管制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相當于判刑兩天,刑期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最長為三年;使用犯罪規模小、危害較小的案件;
5、判處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二十年;拘留一天相當于入獄一天;
六、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罪犯在押期間不得抵扣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