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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疫情期間,小區租金不得減免,合法。需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做出決定。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個人信息、房屋信息、付款方式等。
疫情期間小區無租金減免政策,具體根據出租人個人意愿確定。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承租人可以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免租金。法院將根據合同內容和實際情況作出認定。
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載明:
1、房屋租賃方名稱、地址;
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電器等室內設施;
3、租金、押金金額及支付方式;
4、租賃用途及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6、租賃期限;
7、房屋維修責任;
8、繳納物業服務、水、電、煤氣等相關費用;
9、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
10、其他協議。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拆除時采取的措施。
房屋租賃合同期限規定,房屋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續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也不得超過二十年。
根據《民法典》第703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的保養等。
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歲,超出的部分就失效了。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約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