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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拘留與先行拘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拘留與先行拘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拘是刑事訴訟中的調查方式。如果刑拘了。那么公安局立案了。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拘留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留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留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當某人違反了某項法律的某一條,或是違反了某個行政法規的某一條,根據某法律或法規給予某人行政拘留的處罰。
先行拘留是一種司法行為。比如對某現行犯,在對他提起訴訟前,為了防止其脫逃,或者防止其加重對他人的危害,可先行對其實行司法拘留,限制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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